案例:
2005年6月,鄭先生通過某經紀公司與王女士簽訂了購買昌平區(qū)天通苑小區(qū)的一套房產,當時出售的該房產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由于當時雙方商談的價格對買方來說很滿意,因此買方并未在意房產的所有權證問題。再加上經紀公司辦事人員允諾說可以托關系幫王女士把房產辦理下來,因此三方簽訂了居間合同及買賣合同。
2005年7月,經紀公司用買方鄭先生交付的30000元定金中的11800多元代王女士交了辦理產權證所需的稅費,王女士于7月17日拿到了房屋產權證。但隨后王女士于7月26日將房產又出售給了第三人周先生,并于當天辦理了過戶手續(xù)。2005年11月,鄭先生和經紀公司將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本以為王女士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肯定敗訴,結果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出售,鄭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因違反了該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合同無效。由經紀公司返還由其代為保管的鄭先生所交付的30000元定金,由王女士返還由鄭先生代其支付的辦理產權證所需的稅費8800多元,另外3000元因無證據證明是由房產登記部門人員個人收取,因此法院不予保護。
最終,鄭先生沒能買到房子,而且一、二審訴訟時間累計超過了半年,他想以當初買王女士房產的價錢去買其它房產已經是不可能了。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分析:
法律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不得出售,買方購買這樣的房產風險相當大,特別是當賣方在拿到產權證后又將房產轉讓給他人的,買方根本無法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的成立前提是合同有效。買方僅能依據合同無效要求賣方返還已支付的錢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ㄒ唬┮猿鲎尫绞饺〉猛恋厥褂脵嗟,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
。ǘ┧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ㄈ┮婪ㄊ栈赝恋厥褂脵嗟;
。ㄋ模┕灿蟹康禺a,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ㄎ澹鄬儆袪幾h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ㄆ撸┓、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ㄒ唬┮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提醒消費者:
消費者在進行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對于沒有產權證的房產,購房客戶一定要注意,因為,此時簽訂的買賣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一旦在賣方取得產權證后反悔將該套房屋另行出售給第三方,這樣勢必會給最初簽訂買賣合同的購買方造成一定損失。(來源:焦點房地產網)